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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衍生品在信托投资套期保值中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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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金融市场上主要有四种衍生品,分别为:远期(forwards),期货(futures),期权(options)和掉期(swaps)。即使这四种衍生品都算是管理信托资产风险的有效工具,但它们也不全是受托人进行信托投资套期保值的合适工具。因为《信托法重述》和UPIA只是笼统地支持受托人使用衍生品,并没有特别指出哪种衍生品是适合于管理信托风险的。根据四种衍生品的各自特性和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受托人在投资套期保值中应选用期货和期权,而不是远期和掉期。

依据UPIA第2(a)条和《重述》第227(a)条,受托人的一个主要义务是,管理信托时恪尽合理的注意、技能和谨慎。受托人可能会因没有选用被监管的证券—— 期货和期权而受罚。因此,在执行信托套期保值策略时,受托人应尽可能谨慎地选用被监管证券,比如期货和期权。是故,被监管的期货和期权应该比未被监管的远期和掉期更适于作为套期保值工具。

期货和期权更适合于受托人套期保值的第二个原因是违约风险可通过交易所排除。交易所买卖期货和期权的合约是标准化的,因此,违约风险事实上就被消除了。而远期和掉期是在场外市场交易的,通常都是私下协定的合约,而合约是个别化的,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风险。

期货和期权适于用作信托套期保值工具的第三个原因是忠实和诚信问题。UPIA第5条和《重述》第227(c)(1)条强调受托人必须秉着忠实和诚信出于受益人利益单独投资和管理信托。当受托人使用通常是私下协定的远期和掉期时就会产生个人利益冲突,尤其是当受托人与合同另一方存在商业关系时更是如此。相反,受托人使用期货和期权时是和交易所打交道,交易所买卖的期货和期权不会让受托人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打上折扣。

选用期货和期权的第四个原因是交易成本低。UPIA第7条和《信托法重述》第227(c)(3)条规定,与受托人履行投资义务相关的投资成本惟有合理和适当才行。买卖期货和期权会有两种主要的交易成本,也就是佣金和买卖差价。减佣经纪开出最低的期权佣金,通常是固定的最低费用加上每份合约的费用。买卖期货的佣金也是相当低的,10美元的平仓费用比比皆是。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交易所买卖的期货和期权可能是受托人执行套期保值策略的合适工具。不过,这并不是说受托人就绝不能使用场外交易的远期或掉期。 UPIA和《信托法重述》已经表明没有特定的投资在本质上是谨慎的或不谨慎的。然而,考虑到监管,违约风险,受托人义务和交易成本等因素,交易所买卖期货和期权可能比场外交易的远期和掉期更适合。

在选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信托投资套期保值问题上,交易所买卖的期权和期货可能比未被监管的远期和掉期更适合于信托投资套期保值。考虑到期权和期货的套期保值策略有点复杂,这在客观上要求受托人应具有专门的技能和知识。因此,如果一个受托人不是专家的话,应该将其套期保值职责委托给那些金融专家。事实上,《重述》第171条和UPIA第9条都提醒受托人在一定情形下,有权利也有义务将投资职责委托给他人代理。如这样做,受托人应恪尽注意、技能和谨慎来明确代理的范围和具体要求。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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